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流程如下:
1、起诉,行政诉讼是当事人不起诉,人民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人民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参照部、委根据法律和的行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根据法律和的行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3、审理,人民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人民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投诉,上级人民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