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一般来说,个人是不可以开开专用。 法律规定:代开专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纳税人代开专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开专用: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专用。简单的说就是,其他个人转让、出租不动产,如果购买方不是其他个人的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 2、保险企业、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收取佣金费用可以由支付方企业到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专用。其他情况均不得申请代开专用。
法律客观:
《管理办法》第七条 专用由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