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从业人员权利义务如下:
1、权利:
(1)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2)危害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控告权;
(4)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权;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2、义务:
(1)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