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污水排放标准
湖北省府河流域氯化物污水排放标准是根据国家标准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和《第2单元:标准内容的确定方法 第22部分 引用标准的规定》进行编制。
本标准是首次制定,属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结合地方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参考了臣内外相关酶标准。并采用已有的国家分柝方法标准,确定污染物的排放值和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设附录A为标准附录。
湖北省府河流域氯化物污水排放标准由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孝感市环境监测站参加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吴丹、肖锐敏
参与本标准制定的主要工作人员:郭中波、周宏礼、李 薇、林良腾 本标准由湖北省环保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湖北省府河流域氯化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氯化物对府河水质的污染,加强对湖北省府河流域污染源的治理,实现府河水质环境保护目标,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街,结合地方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制订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湖北省府河流域所有企事业单位不同水期向府河排放氯化物的最高排放浓度限值和最大允许排水量,并规定了不同时段,不同水期各河段氯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总量。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所有向府河排放氯化物的企事业单位的排放管理.也适用于府河流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
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16— 水质氯化物的测定银滴定法
3 定义
氯化物:是指NaCI、KCI、MgCl2、CaC2等一些溶解度大的氯的化合物,其阴离子在水中以氯离子形式存在。
水期:丰水期限定在6、7、8、9四个月.其余月份为平、枯水期。
4 技术内容 4.1标准分级
本排放标准按地面水环境应符合GB3838要求,将废水排放分为一、二、三级标准。 4.2标准分类
本标准按企业性质分为两类。 4.3标准值
4.3.1府河流域含氯废水最高允许排水定额及氯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见表1。
氯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CI - mg/L ) 分 类 最高允许排放水量企业(最低允许水循环性质 利用率) m 3 /t 产品 期 水 1999 年 ~ 2004 年 一级 二级 三级 (Ⅳ、Ⅴ2005 年 ~ 2010 年 一级 二级 三级 行业类别 (Ⅱ类) (Ⅲ类) 800 (Ⅳ、Ⅴ(Ⅱ类) (Ⅲ类) 类) 类) 900 700 800 平、枯水 1 制盐行业 2 现有 15 ( 80% ) 新扩改 10 ( 90% ) 丰 1100 水 平、枯水 丰 1100 水 平、枯水 350 1200 800 900 1200 1000 1100 1000 700 800 900 1300 1000 1100 1200 400 300 350 1 化工行业 新扩改 50 丰 450 水 平、枯水 350 400 450 300 350 400 500 400 450 2 现有 60 丰 500 水 550 600 450 500 550 其它行业 1 新扩改 参照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行业废水排放标准执行 平、枯水 丰 300 250 350 水 300 平、枯水 2 现有 丰 350 300 400 水 350 注:①Ⅱ、Ⅲ、Ⅳ、Ⅴ类分别指按 GB3838 要求划分的地面水域类别。 ② 1 类为 1999 年 1 月 1 日起 新建和改扩建的企业。 2 类为 1999 年 1 月 1 日 以前建成的企业。 4.3.2 府河流域各河段氯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见表2。各企业的氯化物排放总量控制
指标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表2 府河流域各河段氯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氯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总量( CI - t/30d ) 河 段 1999 年— 2004 年 平、枯水期 随州(广水马坪以上) 安陆(广水马坪——安陆水电站) 云梦(安陆水电站——云梦城关上游) 隔蒲潭(云梦城关下游——云梦泵站) 长江埠(扩子潭船闸——肖李湾船闸) 孝感(云梦泵站——武汉市府河入境处) 黄花涝(武汉市府河人境处——黄花涝) 李家墩(黄花涝——府河入长江口) 250 350 450 950 500 300 250 350 丰水期 300 400 500 1250 550 350 300 400 2005 年— 2010 年 平、枯水期 200 300 400 750 400 250 200 300 丰水期 250 350 430 900 450 300 250 350 4.4 其他规定
4.4.1 排人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口处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一、二、三级标准。
4.4.2 府河水系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中禁止新建氯化物排污口,改、扩建项目不得增加氯化物的排污量。
4.4.3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氯化物排放标准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氯化物排放标准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计算。
5 监测
5.1 采样点
采样点应设在企业的废水总排放口。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标志和废水水量计量装置。 5.2 采样频率
按GB78要求采样频率按生产周期确定,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h不少于2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5.3 排水量
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允许水重复利用率按月均值计算,排水量只计生产排水,不包
括同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5.4 统计
企业产品产量的统计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 测定
氯化物的测定按GB116执行。
6 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A 混合废水氯化物允许排放浓度计算
关于排放单位在同一个排污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工业废水的氯化物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可采用下列式(1)计算混合排放时氯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C(混合) 式中:C(混合)——混合废水氯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Ci——不同工业废水氯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Qi——不同工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m3/t(产品); Yi—分别为某种工业产品产量(t/d,以月平均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