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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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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性探讨

作者:王俊铭

来源:《神州·中旬刊》2013年第03期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精神的重要支柱之一,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在规范着人们的活动,另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给司法者一定的裁量权,这对于调节当前日益复杂和多样的矛盾和纠纷有着重要的价值和作用。本文立足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重申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概念,论证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作用,在分析当前诚实信用原则缺失实际的基础上,提出了丰富和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活动 自由裁量权 市场主体 违法成本 前言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明确表述,这使得诚实信用原则成为人们进行日常活动、民事活动、相关活动时应该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是人们进行各项民事行为时需要严格恪守的基本原则和法律义务。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在规范着人们的活动,另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给司法者一定的裁量权,这对于调节当前日益复杂和多样的矛盾和纠纷有着重要的价值和作用。推进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要基于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和经验,要加强对诚实信用原则基本概念和立法精神的理解,充分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功能和作用,在分析当前诚实信用原则缺失实际的基础上,寻求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上丰富和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建议和对策,对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作出一定的努力和贡献。

1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行业探讨

诚实信用原则的《民法通则》体现在第4条,既: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可见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价值和作用。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民事活动结果具有预见功能,在合理预期的指引下,民事行为当事人能有限度地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使得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效果意思得以实现,优化自己的生存空间和发展境遇。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诚信原则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平衡的尺度和准绳。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法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尊重对方的利益,严格遵守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法律关系中的每一方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当得到的利益;另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法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自己正当的权利。诚信原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的确权,诚信原则等于承认法官的创造性司法活动,允许法官在法无明文规定时依据公平的要求进行裁判,在法条有限,人事无穷,以及经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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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社会生活变动不拘的背景下,必须把“模糊规定”或“不确定规定”等情况的裁量权交给了法官,诚实信用原则意味着司法活动创造性和能动性的增加和提高。 2当前诚实信用原则缺失的表现和原因 2.1诚实信用原则缺失的表现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诚实信用原则缺失表现为两种主要形式,其一,个人诚实信用的缺失,主要有:弄虚作假、假话连篇、不遵守诺言、没有信用;其二,企业诚实信用的缺失,主要有:不守信用、违规违法严重、合同欺诈、财务信息失真、恶意逃避债务、制假贩假猖獗等。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在法制化不健全的状态下出现是正常的客观规律,只要我们能够客观地看待诚实信用原则缺失,探寻出内在的原因,就能找到有效解决诚实信用原则缺失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2.2产生诚实信用原则缺失的因素

首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成本过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违法失信行为和医院的产生,加速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和思想对于正常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伤害。其次,相关法律规制的不完整和局限性,我国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体系还存在不足和漏洞,这个各种行为提供了滋生的空间,进而使失信行为和思想有了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最后,司法的影响,司法权力如果出现滥用和错用会给诚实信用原则缺失者和违法者提供保护,使真正的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者利益受损,进而导致诚实信用原则失去基本的基础。 3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措施 3.1正方向引导诚实信用原则的推广

要给予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个人、单位和行为以信誉、诚信方面的奖励,鼓励社会从长远的角度和发展的眼光看待当前的问题,并对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进行鼓励,以正方向引导的方式推进人们道德、思想、行为和意识进行合理强化。 3.2增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者违法的成本

要建立一套完整且健全的诚实信用体系,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者进行相应的惩戒,提高违法者违法成本,降低为了生活的质量,以反面典型的示范使后续者不敢越雷池一步。 3.3建立社会信用的法规体系

民法是一个完整的法律和法规体系,实现诚实信用原则必须依靠整套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才会有根本性地保障。只有在今后的法律工作中完善和丰富民法体系,才能有效对各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进行纠正,进而实现良好社会信用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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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加强市场主体建设

市场主体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根本,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还存在不足和缺失,因此,在现阶段会产生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进而产生诚信、管理和经济层面上的一系列问题。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该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结合的措施,并推行“资本信用”的方法,为市场主体的建设提供基础和规范。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我们应该在科学讨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针对现阶段特点,分析出现诚实信用原则缺失的原因,进而探寻出在民法实践和发展过程中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措施和方法,更好地促进法治化建设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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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玮,孙晔.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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