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甲、乙二人按照3:7的份额共有一辆货车,为担保丙的债务,甲、乙将货车抵押给债权人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该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将戊撞伤。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如戊免除了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应由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因抵押权未登记,戊应优先于丁受偿
C.如丁对丙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可在2年内要求甲、乙承担担保责任
D.如甲对丁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则有权向乙追偿
2、甲与乙结婚,女儿丙3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
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
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3、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应如何处理?( )
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
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
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贵任
4、下列情形中,诉讼时效为1年的是( )。
A.甲租赁乙的房屋,因拒付租金而发生纠纷
B.甲与乙签订了一承包经营合同,后乙违约
C.甲借给乙1万元,乙到期不还欠款
D.甲在乙处定作一套西服,到期后甲未及时领取西服,30天后乙将西服卖掉
5、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6、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成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学校的捐赠
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7、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B.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
C.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
D.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
8、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应如何处理?( )
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 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
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
9、某图书馆复印室复印图书、报刊资料,由私人自费订购,该行为属于( )。
A.为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他人已发表的著作
B.提供科研成果,为教学、科研服务
C.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传播其作品
D.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
10、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订金1000元。”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下列哪一个说法是正确的? ( )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2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C.甲只能要求乙赔偿在磋商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D.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11、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可变更或撤销
12、甲在网上发布要约,对外出售A型手机。要约明确规定,欲买此手机的,将价款打到指定账户,款到发货。乙看到该要约后,向甲发送电子邮件,表明愿意购买该手机2部。以下说法何者正确?( )
A.乙不是受要约人,其发送电子邮件的行为不构成承诺
B.乙是受要约人,但其发送电子邮件的行为不构成承诺
C.乙不是受要约人,但其发送电子邮件的行为构成承诺
D.乙是受要约人,其发送电子邮件的行为构成承诺
13、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大喊:“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 )
A.售票员
B.公交公司
C.售票员和动手的行人
D.公交公司和动手的行人
14、张某因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孙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也在其中,实方是某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张某侵害了孙某的身份权
B.张某侵害了孙某的名誉权
C.张某侵害了孙某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权益
D.某公司无须对孙某承担民事责任
15、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本案中抵押和质押的效力如何?( )
A.抵押、质押均有效 B.抵押、质押均无效
C.抵押有效、质押无效 D.质押有效、抵押无效
二、多项选择题
16、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成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若乙的朋友己与乙达成协议,由其代替乙向甲还款,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
A.该协议在通知甲后发生效力
B.如甲同意该协议,则丙、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C.甲同意该协议,戊无论同意与否均应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D.若甲、戊都同意该协议,甲对伐的抵押权不因债务转移而受影响
17、王奉与李海发生口角,王奉将李海打伤。刘山见状,上前劝架,王奉失手将劝架的刘山打中要害,伤害致死。刘山死后,刘家发生财产继承。在本案中,属于行为的是( )。
A.王奉对于李海的被伤害 B.王奉对于刘山的死亡
C.刘山的死亡对于刘家的财产继承 D.刘山的死亡对于李海的被伤害
18、甲公司与小区业主吴某订立了供热合同。因吴某要出国进修半年,向甲公司申请暂停供热未果,遂拒交上一期供热费。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甲公司可以直接解除供热合同
B.经催告吴某在合理期限内未交费,甲公司可以解除供热合同
C.经催告吴某在合理期限内未交费,甲公司可以中止供热
D.甲公司可以要求吴某承担违约责任
19、2003年4月1日张某被李某打了一顿,张某当时只觉得疼痛,后来由于疼痛难忍,张某于2003年5月1日到医院检查时发现肋骨骨折,2003年5月10日张某找到李某,要求李某赔偿,李某拒绝赔偿,2003年9月10日张某被人绑架,直至2004年1月8日张某才被解救出来,2004年9月5日张某向起诉,要求李某赔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请求权的20年诉讼时效期间从2003年5月1日起算
B.2003年5月10日张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C.2004年3月10日张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D.2004年9月5日张某的请求权已经超出诉讼时效
20、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C.如乙向起诉,应以甲为被告,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21、李某赶着马车运货,某食品店开业燃放爆竹(该地并不禁止燃放爆竹),马受惊,带车向前狂奔,李某拉扯不住,眼看惊马向刚放学的小学生冲去,张某见状拦住惊马,但是被惊马踢伤。关于张某的损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李某和食品店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如李某无力赔偿,张某有权要求小学生的监护人适当补偿
D.李某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2、喜好网球和游泳的赵某从宏大公司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交房时发现购房时宏大公司售楼部所展示的该小区模型中的网球场和游泳池并不存在。经查,该小区设计中并无网球场和游泳池。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赵某有权要求退房
B.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缔约过错贵任
C.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
D.赵某如不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3、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怀孕2个月。郭某父亲乙与甲签订协议:“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送10根金条给孩子。”当日乙把8根金条交给了甲。孩子顺利出生后,甲不同意由乙抚养孩子,乙拒绝交付剩余的2根金条,并要求甲退回8根金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孩子为胎儿,不具备权利能力,故协议无效
B.孩子已出生,故乙不得拒绝赠与
C.8根金条已交付,故乙不得要求退回
D.两根金条未交付,故乙有权不交付
24、某房屋登记的所有人为甲,乙认为自己是共有人,于是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甲不同意,乙又于3月15日进行了异议登记。3月20日,丙打算买甲的房屋,但是到登记机构查询发现甲的房屋存有异议登记,遂放弃购买。乙申请异议登记后,发现自己的证据不足,遂对此事置之不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异议登记后,未经乙同意,处分该房屋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B.异议登记于3月31日失效
C.甲有权向乙请求赔偿损失
D.甲有权向登记机构请求赔偿损失
25、甲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长子乙,并明确次子丙不能继承。乙与丁婚后育有一女戊、一子己。后乙、丁遇车祸,死亡先后时间不能确定。甲悲痛成疾,不久去世。丁母健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甲、戊、已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B.丁母有权转继承乙的遗产
C.戊、己、丁母有权继承丁的遗产
D.丙有权继承、戊和己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三、名词解释
26、延缓期限
27、占有改定
28、法人清算
29、遗嘱继承
30、不安抗辩权
31、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
相关试题:融资租赁合同
四、问答题
32、简述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规范目的。
33、什么是债?引起债权债务发生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
34、简述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35、简述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
36、简述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37、简述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五、案例分析
38、1997年4月,高某出资2万元购买二手汽车一辆,与邻居杨某商定,由高某负责联系业务,杨某负责开车,两人合伙从事货运,所得收入按5:1的比例在高某和杨某之间分配。1997年8月4日,由于杨某的疏忽造成货主李某货物损失1.2万元,高、杨遂发生争吵,杨某于8月10日退伙,并交给高某20⑴元赔偿费。三天后,高某又同程某达成协议,由程某负责开车,仍按5:1的比例在两人之间分配收入。8月15日,李某和其弟弟在与高某交涉时,高某将李某的弟弟打成重伤,随后潜逃。
李某兄弟找到杨某和程某,要他们负责赔偿损失1.2万元及医药费7000元,杨、程说他们只是替高某打工的,要钱去找高某。李某兄弟遂向人民起诉。
请问:
(1)高某、杨某和程某之间是否成立合伙关系?
(2)李某的货物损失应当出谁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的弟弟所花的医药费呢?
39、2000年2月,甲与乙发生争吵,甲在盛怒之下将乙打伤,乙当日去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000元。2000年10月,乙感觉胸部疼痛,医院检查结果表明,其脾脏因最近几个月受到外伤而肿大,乙花去治疗费3000元。由于乙最近数月并没有受到其他外伤,他就确定是甲将其打伤的结果。2001年5月,乙找到甲,要求甲赔偿,遭到甲的拒绝。乙只好到当地居委会,要求人民调解员调节他们之间的纠纷,但调解未达成协议。2002年4月,乙起诉,要求甲赔偿,甲称乙的请求己过诉讼时效,无权洱向起诉。(上海海事大学2007年研)
(1)甲乙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多长时间?
(2)乙要求甲赔偿治疗费1000元请求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3)乙要求甲赔偿治疗费3000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4)乙要求人民调解员调解甲乙之间纠纷能否使诉讼时效中断?
(5)如果乙的请求己过诉讼时效,乙是否还有权到起诉?
六、论述题
40、试论述民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行为的生效间的联系与区别。
参
一、单项选择题
1、D
2、C
3、A
4、A
5、B
6、C
7、A
8、A
9、C
10、B
11、C
12、B
13、C
14、C
15、B
二、多项选择题
16、BD
17、AB
18、CD
19、BD
20、BCD
21、AC
22、ABC
23、BC
24、BC
25、ACD
三、名词解释
26、答:延缓期限,又称始期,即民事行为效力的发生以特定期限的到来为条件,该特定期限即为延缓期限。
27、答:占有改定又称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能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是:①必须是在占有改定之前,转让人己经占有并且希望继续占有标的物。
②必须双方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因为双方在通过协议设置有改定之前,必须要有设定和移转物权的合意,这样才能够通过占有改定而导致物权的变动。
③必须要通过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必须要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即使通过买卖等方式移转了所有权等物权之后,仍然由原所有权人继续占有该物。
④占有改定自转让合同生效时就发生效力。
28、答.企业法人解散后应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是指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组织。依据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企业法人清算组织的产生,有以下类型:①由法律规定的人选组成清算组织;②由董事或者股东人会确定的人选组成清算组织;③由主管机关确定的人选组成清算组织;④由指定的人选组成清算组织。
29、答.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遗嘱人,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为遗嘱继承人。
30、答: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吋,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米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31、答.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两者的K別在于:①融资租赁合同是由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所签订的融资性租赁合同以及由融资租赁公司与供应商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相互交错而构成的新型合同,它以融资为目的,融物为手段,这是其不同于传统租赁合同的重要特征。②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必须是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而不能是一般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也是它与传统租赁合同相区別的地方。
四、问答题
32、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稳定社会经济活动,保障权利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但是两者各有其规范目的:
(1)宣告失踪制度的规范目的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在法律上以推定方式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所负担的义务得不到履行的不正常状态,从而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制度。
(2)宣告死亡制度的规范目的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中请,由人民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以判决的方式推定自然人死亡。法律上设立宣告死亡制度,对结束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况,稳定社会经济生活是有重要意义的。
33、答:(1)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我国民法主要规定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债的发生原因。
①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即为合同之债。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所以合同之债又称为合意之债。
②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间也就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无因管理为法律规定的债的发生原因。因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③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受损失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到的利益。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基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④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地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因侵权行为的实施在受害人与侵害人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因侵权行为作为发生原因而发生的债称为侵权行为之债,也有的称为损害赔偿之债。
⑤其他原因
上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的主要原因,除此以外,我国民法还规定,其他的法律事实也会引起债的发生。比如,拾得遗失物、救助行为、遗赠、缔约过失。
34、答:(1)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目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①二者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没有此,因此,按份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共有人的结合关系,而共同共有人则存在这种关系。
②享有的权利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共有人之间的彼此相对较小。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并不是按照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因此原则上应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后,方可行使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等权利。
③分割的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约约定不能分割的之外,随时可要求分割共有物。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则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④对共有物的管理不问。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改良行为需获得共有人过半数同意或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的共有人同意,而对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为和简鉍修缮,则以单独进行。在共同共有中,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管理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⑤对应有部分的处分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各共宥人可自由处分K应有部分;而共N共有中,则没有应有部分的处分可言。
⑥共有关系的存续期间不同。按份共有就其性质而言,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家庭等共同关系,因此其共有关系具有短暂性;而共同共有人之间关系相对比较稳定,因此存续期间较长。
35、答: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有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之分。
(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赠与合同依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合意成立。
②赠与物权利尚未转移:对动产而言,赠与人尚未交付该动产;对不动产而言,赠与人尚未办理移转登记。
③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问的法定权利,此即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①受赠人严重佼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③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3)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讨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36、答:(1)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四项:
①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在无权处分人转让他人财产以后,此种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②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确定其是否为善意时要考虑如下因素:第一,第三人在交易时是否己知道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第二,要考虑转让的价格;第三,要考虑交易的场所和环境;第四,要考虑转让人在交易时是否形迹可疑;第五,要考虑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
③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对于无偿的行为,并不适用善意取得。适用善意取得,原则上必须以实际支付为要件,如果仅仅只是达成了协议,不能认为已经符合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④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一旦因善意取得而导致标的物之上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消灭,取得人完全取得一个新的物权,而原权利人的所存权将因此发生消火。原权利人不得向善意的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37、答: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免责事由可以分为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责任、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约定免责事由是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受害人过错对于侵害人责任的免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部分免除,即适用过错相抵规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但侵害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
全部免除,即只要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着故意,就全部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第三人过错
第三人过错,是指第三人因过错致人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人是指与行为人没有监护、隶属、劳务等任何关系的人。如果存在监护、隶属或者劳务等关系的,则不能适用此抗辩事由。第三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因第三人过错致人损害,由第三人承担责任,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但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侵权责任法》赋予受害人赔偿选择权,即受害人可以选择行为人或者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后果发生之前自愿作出的自己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受害人的同意在损害后果发生之后作出,不能作为免责事出对待,而是对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事后免除。
受害人的同意既可以通过单方面声明,也可以通过与侵害人达成免责条款的形式作出。
受害人的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五、案例分析
38、答:
(1)高某、杨某和程某之间成立合伙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合伙的重要特征是共同管理、共同经营。个人合伙是指两人以上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不同于雇佣关系,合伙人要对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有自己的财产,包括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和合伙经营期间积累的财产。本案中,高某与杨某约定“两人合伙从事货运,所得收入按5:1的比例在高某和杨某之间分配”,因此,两人之间成立合伙关系。同理,高某与程某之间也成立合伙关系。
(2)李某的货物损失应当由高某、杨某、程某三人承担。李某弟弟的医药费属于高某的个人债务,需要由高某本人来承担,具体分析如下:
①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高某作为合伙人,对于其他合伙人的过错产生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己发生的合伙债务,应当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杨某由于疏忽造成货主李某货物损失1.2万元,随后与高某发生争吵并退伙,杨某退伙后,仍然应当对其退伙所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③根据法律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应当承担责任。在杨某退伙后,高某又与程某约定成立合伙,因此,程某对于之前杨某的疏忽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④李某和其弟弟在与高某交涉时,高某将李某的弟弟打成重伤,这一行为与合伙事务没有关系,是其个人的侵权行为。高某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中高某个人承担。
39、答:
(1)甲乙纠纷的诉讼时效是1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本案中甲乙的纠纷属于该条规定之“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情形。
(2)乙要求甲赔偿治疗费1000元请求的诉讼时效从2000年2月甲将其打伤时开始计算。《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中甲于2000年2月发生1000元的医疗费,故诉讼时效应从该日开始计算。
(3)乙要求甲赔偿治疗费3000元请求的诉讼时效从2000年10月乙向医院支付该3000元医疗费时起算。里然甲的侵权事实发生在2000年2月,但是对于脾脏肿大的事实,乙于2000年10月到医院检查后才得知,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对该3000元的诉讼时效应从2000年10月乙得知医院检查结果时起算。
(4)乙要求人们调解员调解甲乙之间纠纷可以使诉讼时效中断。《民通意见》第174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根据该规定,虽然调解未达成协议,甲乙之间纠纷的诉讼时效仍然中断。
(5)如果乙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乙仍然可以到起诉,只是丧失了胜诉权。《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9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此,乙仍有权到起诉。
六、论述题
40、答.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主要解决成立民事行为,应具备哪些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即阐明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问题。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己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存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民事行为成立和民事行为生效的联系
①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行为生效的前提。一项民事行为只有成立以后,才谈得上进一步确认芄是否有效的问题。K事行为的成立要件揭示了民事行为的事实构成。事实构成齐备,民事行为即成立,可以进一步判断其是否具备生效条件,能否依照当事人的预期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事实构成不齐备,民事行为即不成立,自然就谈不上是否生效的问题。
②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行为的生效在时间上是一致的。即在民事行为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不具有时间上的一致性,即一项民事行为已经成立,但却尚未生效。
(2)民事行为成立和民事行为生效的区别
①着眼点不同。民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律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种客观存在,仅解决民事行为是否存在这一事实认定,属于事实判断问题;民事行为的生效着眼于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即一个民事行为能否被评价为一个具有合法性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价值判断问题。
②判断标准不同。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着眼于表意行为的事实构成,此类规则的判断不依赖于当事人后来的意志,主要归属于当事人得有所作为的范畴;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却着眼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已超出了当事人所能控制的范围,体现了国家对民事行为的肯定或否定评价。
③构成要件不同。民事行为的成立以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成立或者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特别情况下需有一定的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成立,如实践合同;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则包括民事行为能力规则、意思表示自愿真实规则、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原则等,特殊情况下需经过法定的登记、备案程序。
④发生的时间不同。民事行为具备法定构成要素即为成立,自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时生效。虽然大部分民事行为成立时I'Hj同生效时间一致,但仍有部分民事行为成立后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或时阆才生效,如必须经过登记备案的民事行为或者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等。
⑤效力不同。民事行为成立即生效的,当事人应受效果意思的约束,所负担的义务主要是约定义务,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民事行力成立后不能生效或者被撤销或者在成立之后未生效之前,当事人所负担的主要义务是法定义务,违反了这种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主要是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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