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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银行对外担保管理问题新旧法规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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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 境内银行对外担保管理问题 新1日法规之比较 李迪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摘要】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 0年7月30日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了于2005年8月16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就新 旧法规作以比较分析,以明确新法规关于境内银行在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以及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两方面所做的调整。 【关键词】境内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非融资性对外担保 一、对外担保概念明晰 定。《39号通知》调整了银行余额指标的核定依据,从现行的以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0年7月30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 外汇资本金或营运资金、上年度对外担保及履约状况为准,调 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 整为以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营运资金或外汇净资产规模等 号)(以下简称((39号通知》)中明确了对外担保以及相关概念, 为准核定余额指标。((61号通知》限定银行的对外担保余额、境 扩大了对外担保的适用范围,明确将被担保人为境外机构、担 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债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 保受益人为境内机构的情况纳入对外担保管理的范围,强调受 金的20倍。《39号通知》将其调整为原则上单家境内银行的指 益人或被担保人只需有一方在境外即满足对外担保条件,进一 标不得超过该机构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50%, 步扩大了银行对外担保的业务范围。《39号通知》对对外担保的 或者其外汇净资产数额。《39号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了银行年 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对外担保,是指境内机构(担保人)根据 度指标申请的时间节点为:每年4月15日,即境内银行应在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境内 年4月15日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当年度指标申请,由所 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以保证、抵 在地外汇分局汇总并初审。(3)被担保人的范围。根据《实施细 押或者质押等形式,向境外机构(担保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 则》第六条,被担保人是指境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合称 (境内外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履行义务 “境内机构’,)和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及中方参 或者由受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 股的企业(下称“境外投资企业’,)。依此规定,境内银行仅能为 国物权法》的规定,将抵押物、质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 境内机构及境外投资企业作为被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39号 受偿的行为。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如被担保人为境外机构、 通知》扩大了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下被担保人的范 而担保受益人为境内机构,视同对外担保管理,适用《39号通 围,该通知取消了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人的资格 知》的规定。 条件。 二、新旧规定差异对比分析 2.非融资性对外担保。《39号通知》明确了银行非融资性 1.融资性对外担保。(1)余额管理的范围。根据《实施细 对外担保的具体适用范围,银行在提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时, 则》第二十条,对中资银行对外出具融资保证、融资租赁保证、 被担保人不受净资产比例和盈利状况的。按照新的规定, 补偿贸易项下的现汇履约保证和超过1年(不含)的延期付款 若境内银行拟提供非融资性担保,其被担保人或受益人至少有 保证等实行逐笔审批。由于该等审批方式对境内银行开展对外 一方应为在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或至少有一方应为由境 担保业务的效率等产生一定制约,外汇局于2005年发布了《国 内机构按照规定在境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机构。《39号通 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 知》对银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也进行了调整,根据 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5161号)(以下简称《61 《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对境内银行的非融资性担保按照资产负 号通知》)。并规定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 债比例进行管理。《39号通知》明确,境内银行提供非融资性对 保实行余额管理,不再需要逐笔审批。按照《61号通知》的规定, 外担保不受指标控制,无须逐笔向外汇局申请核准,但应符合 境内银行对境外投资企业可在融资性对外担保额度内自行出 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风险管理规定。 具担保,但对境内企业提供的对外担保,仍需需外汇局逐笔审 参考文献 批。((39号通知》进一步扩大了实行余额管理的范围,将此范围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 从((61号通知》规定的仅为境外机构提供融资性担保,扩大到为 [2010139号) 境内、外机构提供融资性担保,即境内银行为境内机构和境外 [2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 机构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均实行余额管理。(2)余额指标的核 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5161号) 166企业导报201 0年第1 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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