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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分割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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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分割单简单来讲就是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施工单位在租用办公场所时支付的水电费就可以用自制水电费分割单,复印件入账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了。依据是:

2018年第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的,企业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但在实务中我们需要特别注意一种情况:建筑工地供水供电由建设方开户,供水公司和供电公司向建设方收取水电费后,建设方再向施工方收取水电费,或从工程款中扣减水电费。这种共用水电费的关系可不可以用水电费分割单来进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了?

2018年第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十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

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我们要知道的是水电费无论是还是所得税口径,共用水电费均不属于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范畴,而应当属于“应税货物”范畴。因此,共用水电费不能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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