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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民生公开(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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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民生公开(之四)

住房保障

一、住房保障补助 (一)保障方式

1、廉租住房保障。包括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形式。租赁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群体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实物配租是指筹集廉租房,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2、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主要采取实物供应方式。实物供应是指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群体出售。

(二)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为我县范围内常驻户口且居住满1年以上;

2、无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3、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县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年龄达到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符合上述条件,年龄达到28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三)保障对象

廉租房保障对象:昌乐县城市规划区内,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居民家庭和单身人员。

经适房保障对象:昌乐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居民家庭和单身人员;在昌乐行政区域范围内,有稳定工作单位且连续缴纳养老保险2年以上的已婚或年龄达到28周岁的单身外来务工人员。

(四)申请材料: 1、《昌乐县保障性住房资格登记表》; 2、《昌乐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住房查询表》; 3、《昌乐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低收入认定表》(限低保以外家庭提供) 4、低保证(限低保家庭提供); 5、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6、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 7、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1:1-3项材料及工作单位证明可从房管办直接领取或从昌乐县房产管理办公室网公告公示栏(http://fgb.changle.gov.cn/)下载。

2:4-6项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3:外来务工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工作单位证明及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

房产证明。

(五)申请时间

1、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全年受理申请,每年的6-7月份集中办理。

2、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廉租住房项目竣工验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确定租金标准或价格标准后,按制定的配租配售方案,组织分配。

(六)保障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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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廉租住房保障:每年对已享受的家庭(单身)进行复核,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享受实物配租条件的,应退出廉租房。

2、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确定,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七)住房保障部门电话

昌乐县房产管理办公室 6270518 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2012年,我县纳入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由统一下达,必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翻建新建或修缮加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

1.补助对象: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2.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国家每户补助7500元;省补助每户约4000元。

3.申请程序: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籍、五保低保等证明材料。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经乡(镇)审核后,报县级审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具体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改造住房竣工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参与,对改造后的住房验收合格后,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资助对象办理交接和入住手续,并在改造住房的显著位置设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标识。补助资金根据工程进度拨付,项目动工时可按审批补助额度的一定比例支付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4.受理县级主管部门及科室:昌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科。

5.联系电话:6227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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