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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国资办〔2010〕17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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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国资办〔2010〕179号

泉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部):

按照全市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机关履职行为,改善机关管理,转变机关作风,优化机关服务,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和工作能力,特制定泉州市国资委机关效能建设制度,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日

泉州市国资委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一、泉州市国资委岗位责任制

1.岗位责任制是指委机关各科(室、部)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本委总体职能、组成机构职能,明确职能分解后每一岗位的职责、任务和目标,并要求落实责任的制度。

2.岗位责任制遵循的原则

因事设岗、职责分明;权责一致、任务明确;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3.岗位责任制的基本内容

(1)各科(室、部)应根据核定的人员编制、工作任务和主要职责,明确部门内部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指定岗位责任人,同时指定该岗位的接替责任人。一般指定责任人和接替责任人之间互为备岗,保持相对固定,不得空缺。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分工明确、权责一致、责任到人,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2)在负责处理各自岗位工作的同时,指定责任人和接替责任人应互相通报有关工作情况。一方因公外出、学习、休假等原因不能履行岗位工作时,由另一方代为行使岗位工作;在此期间,接替方应同时做好两个岗位的工作。原则上指定责任人和接替责任人不能同时不在岗。部门职责或人员变动时,责任人还应及时调整。

(3)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由委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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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年度考核一并进行。对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完不成规定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予以批评教育;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

二、泉州市国资委首问责任制

1.首问责任制是指各单位、社会各界人士或其他人员(以下统称服务对象)来人、来电到我委办事、咨询或者申办事项时,第一位接受询问或受理的本委工作人员即首问责任人,无论服务对象询问或需办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其岗位职责范围,必须热情接待,承担当场及时办理或引导办理责任的工作制度。

2.首问责任人的基本职责

(1)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接洽,能立即办理或明确答复的要立即按规定程序给予办理或答复,不能马上办理或不能办理的,应耐心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及如何办理等。

(2)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根据服务对象申办事项内容,负责明确地告知或指引服务对象至该事项的承办人员或承办科(室、部)。

(3)遇到责任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科(室、部)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告诉委办公室,由办公室落实承办科(室、部),并承办部门其答复服务对象。

(4)服务对象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委职能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解释,并予以尽可能的指引和帮助。

(5)涉及本委两个以上科(室、部)承办的事项,由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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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办的科(室、部)承担首问责任,负责及时与相关科(室、部)联系确定主办和协办,并告知服务对象主办科(室、部)。主办科(室、部)负责及时办理,协办科(室、部)要积极配合,不得互相推诿。

(6)受理事项需分管领导核准或需向上级请示后才能答复的,由首问责任人或承办科(室、部)直接向分管领导或上级请示后,根据本单位领导或上级批复的意见予以答复处理。

3.委机关设立工作人员去向牌,公示姓名、工作岗位及职务,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4.首问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或行政处分: (1)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2)未及时将服务对象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 (3)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或冷漠对待服务对象,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4)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给服务对象明确答复,又不说明原因,服务对象投诉举报的;

(5)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害的。 5.首问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列入机关人员年度考核内容。 6.服务对象有权向首问责任人、承办人查询该事项转办情况、办理情况和结果。

7.首问责任制要求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科(室、部)的业务分工和职责范围;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群众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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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能力和业务知识水平。

三、泉州市国资委限时办结制

1.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委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2.限时办结制基本原则

机关各科(室、部)要根据职责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

3.限时办结制的主要内容

(1)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经办人应即时办理,不得拖延、推诿、难。

(2)对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3)对我委监管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以及投诉件,按《信访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结》规定的时限限时办结。

四、泉州市国资委服务承诺制

1.服务承诺制是指委机关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作出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限的承诺,并接受公众监督的制度。

2.承诺内容

(1)服务至上。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宗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积极为企业排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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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难。文明办公、秉公办事,不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2)忠于职守。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重要决策和指示精神,熟悉掌握有关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练就过硬本领,凡是属于本职范围内工作,按时限、按质量抓紧办理,提倡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讲求实效。严格遵循本委各项工作制度,从讲求效能出发,及时高效地落实上级的方针,并力求发挥最好效果。对基层、企业反映的问题及时答复,并做到“特事特办、难事巧办、常事快办”,热情为基层着想,为企业办实事,方便群众办事。

(4)热情接待。做到礼貌、谦和、热情、周到;与人交谈、接打电话语言文明;解答问题、说明情况做到理由充分,道理讲透,做到问多不厌、事多不烦、事烦不燥、恭敬谦让、冷静对待、树立机关干部的良好形象。

3.违诺处理

违反服务承诺制的工作人员按照委机关有关规定处理。 4.违诺投诉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委各科(室、部)和工作人员的服务不满意或发现违诺现象,可向本委监察室投诉,投诉电话:280082。

五、泉州市国资委一次性告知制

1.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委机关办理或电话咨询属本科(室、部)职责范围内的事宜,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而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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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的制度。

2.一次性告知制主要内容

(1)经办人员对到委机关办理有关业务事项的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

(2)经办人员在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被告知对象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应填写《泉州市国资委一次性告知书》(附件 1 ),对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服务对象,一份由经办科(室、部)留底备查。

(3)服务对象被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待补齐后一并上报,承办科(室、部)应予重新受理。

六、泉州市国资委否定报备制

1.否定报备制指委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认为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2.委机关工作人员在受理事务时,对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不能予以办理和其他事由不能办理的,经说明后申请人仍提出异议,且未实行审批手续的,以及其他需要否定报备的,应实行否定报备制。

3.属于正常业务报批事项,应按原规定程序办理,不能予以否定,应当按照首问责任制度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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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否定报备: (1)不属于本委职能范围内的事项;

(2)申办之事虽属于本委职责范围,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规定要求的事项;

(3)有悖于法律法规和规定的事项。

5.属于不能办理的各项业务或否定请示问题的,经办人应填写《泉州市国资委否定报备表 》(附件 2 ),说明基本情况、否定理由及依据后,属科(室、部)负责人审批范围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属委领导审批范围的,由委领导审批。经审批确定不能办理的,应予以答复。

6.服务对象要求退还被否定的审办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服务对象应出示有效证明并签收备查。

7.经办科(室、部)应将本单位所有否定报备材料进行装订归档。

8.经办人违反本制度,经查实后,要根据情况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七、泉州市国资委效能追究制

1.效能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违反“首问责任制”、 “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泉州市国资委机关效能建设制度,以致影响机关效能,损害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构成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纪律责任;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应依照本办法追究其效能责任。

2.效能追究制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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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效能问责,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3.效能责任追究制的主要范围

(1)效能低下,执行不力。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受理(许可)的;对申请资料不全而未能一次性清楚告知补充事项的;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沟通、协调,推诿或拖拉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不按规定公开许可结果的;不告知不予受理(许可)的具体明确理由的;对已经公布取消的许可项目,继续实施许可管理的;擅自提高(增设)或变相提高许可条件而实施许可管理的;违反规定收取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违反规定委托或默许中介机构、下属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违反规定要求接受指定的服务机构、中介组织有偿服务的。

(2)责任意识谈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重大突发事件,重大不稳定因素、安全隐患和重大事故未及时发现,未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或隐瞒不报、迟报、虚报造成工作被动、重大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实行效能问责制。

(3)责任追究的方式。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公开道歉,调离工作岗位,停职反省,免职或责令引咎辞职,给予党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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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

泉州市国资委一次性告知书

申 请 人 联系 电话 申办 事项 需补办材料和 手续 规定的办理程序受理时限 其它需告知的事项 申请 单位联系 地址NO: 已提供材料和手续 申请人 签字 年 月 日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一式两联 泉州市国资委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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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

泉州市国资委否定报备表

申 请 人 申请单位 (公章) 申办事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不予受理 (批准)理由 及依据 经办人: 年 月 日 部门 审批意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NO: 委领导意见 备 注 一式两联 泉州市国资委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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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监察 效能建设Δ 制度 通知 抄送:市效能办,本委领导。

泉州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0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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