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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管理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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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管理特别规定

为加强供电系统图管理、电缆管理及供电资料及时上报,特制定此规定。

1、每月5日之前,上报井下供电系统图和低压遥测记录(接地记录)。预期不报者,罚区队机电技术员100元,联责主管区长50元;超过3天仍不报者,罚机电技术员500元,联责主管区长100元。

2、每月26日前,上报本工区所管辖的在用及备用电缆(分队上报,如快八队1队、快八队2队等)。预期不报者,罚区队机电技术员100元,联责主管区长50元。

3、每月6日前,更换井下配电点供电系统图,预期不更换者按“三违”处罚机电技术员,并联责工区区长100元。

4、井下各配电点无供电系统图、供电系统图过期或供电系统图与实际不符不及时更换者,按“三违”处罚机电技术员,并联责工区区长100元。

5、井下供电系统图模仿领导签字或无签字栏的,按第4条规定处罚。

6、综合工区每月10日前更换井下移变处供电系统图,预期不更换者按“三违”处罚机电技术员,并联责工区区长100元。

7、井下负荷变动时,必须到机电部申请负荷增减审批手续,并将签字后的审批单报机电部一份备查(2天内报,过期不报者,罚工区机电技术员50元。),凡不办理负荷增减审批手续的,按私自接火处理,主要责任人及机电技术员按

“严违”处罚,并联责工区区长、各100元。

8、下井电缆必须到机修厂压号,凡是电缆未压号下井的,罚区队1000元,并联责工区材料员、机电班长及机电区长各100元,并将未压号电缆升井压号后再下井使用。

9、上井电缆应及时上交机修厂,未及时上交的(2天内必须上交),对工区罚款500元,并联责区队区长、各100元;上交电缆压号不清楚或无压号的,对区队机电区长、机电班长罚款100元。此项内容由机修厂和运输工区落实区队上报机电部,机电部负责落实罚款。

10、上交电缆有损坏的,视损坏情况处罚区队500元-2000元,较严重的,按电缆原值的2倍处罚,并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机修厂负责监督检查,并每周向机电部报一次报表。

11、井下私自截电缆者,按“严违“处罚,并联责区长、各100元。

12、井下各地点不允许备用电缆(除掘进迎头进尺电缆不足50米时,可备用一根进尺电缆),凡是井下有闲置电缆不及时升井的,对区队罚款500元,联责机电区长及包头机电班长各50元。

以上条款凡是上报资料要与时间相符,不得造假,供电系统图上不得有错误,否则罚机电技术员50元/处。

望各工区机电区长及技术员要认真对待,严格遵守。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机电部 201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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