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南府发(2015)3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3月实施以来,对于确保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防范预售商品房违约交付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但《办法》实施至今,部分条款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南宁市常务会议纪要(十四届第63期)要求,需按程序提请废止《办法》。同时,根据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为继续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有效衔接预售资金监管法规,我局制定了《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便于工作工展。
二、《规定》制定的重点
(一)《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根据《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产资金监管工作。
(二)预售资金分为“监管资金”和“非监管资金”。《规定》将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分为“监管资金”和“非监管资金”。将《办法》容易产生歧义的“重点监管额度资金”的表述改为“监管资金”。
(三)调整监管比例、拨付比例、使用节点。下调监管比例,《规定》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比例调整为15%;减少使用节点,《规定》对使用节点调整为四个,分别是取得预售许可证、结构封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取得现售备案;上调拨付比例,《规定》相应使
用节点的拨付比例调整为50%、80%、95%、100%。此外,《规定》增加了监管部门可根据建安成本、房地产市场等因素,适时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的内容。
(四)增加银行保函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凭银行出具的保函,免除同等额度的监管资金。
(五)增加监管银行考评制度。建立对监管银行考评制度,实施监管银行年度考评工作,对于监管银行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情形给予处罚。
(六)增加预警联动机制。监管部门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预警联动机制,根据监管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和投诉信访等情况,联合相关部门、科室及时联动处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监管违规行为。
(七)删除部分办理业务的证明事项。为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以及南宁市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要求,《规定》对《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删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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