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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器佩戴培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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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西 晋 煤 集 团 古 书 院 矿 便 函

古煤便通字〔2009〕62号

自救器佩戴培训管理制度

为了强化井下作业人员的自救能力,确保在矿井发生火灾、瓦斯灾害等事故时能够安全、迅速地撤离灾区到达安全安全地点,最大限度的保障职工生命安全,降低事故损失,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目的

通过对自救器的知识和佩戴程序的培训,使每个下井人员都能够正确地熟练佩戴自救器。

二、培训内容

自救器的原理、结构、用途和佩戴方法及佩戴的示范演练。 三、培训形式及要求

(一)新工人的入矿教育培训,由职教中心负责,将自救器的相关知识和佩戴程序作为一门专项内容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区队。

(二)新工人分配到区队后,要重新组织其对自救器的佩戴程序培训。定岗前,必须在工作地点进行一次实战性的佩戴自救器沿避灾路线到达安全地点的演练,确认合格后方可定岗。

(三)各单位每月至少利用班前会、安全会等形式进行一次自救器

的佩戴程序培训,并将其作为日常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来落实。

(四)矿每年定期组织一次矿井避灾演习活动,参与避火灾、瓦斯事故的单位要进行一次佩戴自救器实地演练。

(五)各区队对佩戴自救器的培训及演练活动,要做好相关记录,参加培训和演练人员必须签字确认,并及时总结,以备核查。

(六)每季度由通风区牵头,安全管理部、生产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等参加,在井口进行一次自救器的佩戴抽查活动,检验培训效果。

各单位要严格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组织培训。 四、考核

(一)各区队在组织的各类活动中,必须保持记录资料安全,及时总结,否则对技术主管考核100元。

(二)对培训工作不重视、培训效果差的单位,给予技术主管、安全副职和行政正职每人考核100—200元,并要求重新组织培训。

(三)在佩戴自救器实地演练和抽查活动中,凡出现一人次不会使用或不能正确佩戴的,对当事人考核100—200元、对单位行政正职考核50—100元。

五、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自救器佩戴培训流程图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抄送:有关矿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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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3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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