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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学校食堂食材配送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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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食材配送问责制度(试行)

一、校长是学校食堂食材配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直接责任人,学校具体责任处室直接管理食堂食材配送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学校食堂食材配送工作责任制,落实管理责任。

二、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学校食堂,所属教育部门纪委将按《盘锦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进行问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盘锦市办公室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食材实行统一配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4]9号)文件要求,实施食材全品配送的;

2、未严格按照《盘锦市学校食堂食材验收制度》执行,验货把关不严,造成责任事故的;

3、未建立学校食堂及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索证索票制度、留样制度、消毒制度等),或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

4、食堂未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餐饮许可证》,从事食品加工和销售的;

5、由于学校监管不力,食堂、食品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上岗的,或患有影响师生健康的疾病仍在岗

工作的,产生影响师生健康行为后果的;

6、对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的食堂整改意见,学校未在要求时间内,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要求的;

三、因食堂安全管理不善,或因其主观原因,造成人员伤亡等责任事故,除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和相关责任外,学校或学校所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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