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法律法规,同居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婚姻法》中同居的法律法规有哪些第三条 禁⽌重婚。禁⽌有配偶者与他⼈同居。
第⼗⼆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民根据照顾⽆过错⽅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的财产权益。当事⼈所⽣的⼦⼥,适⽤本法有关⽗母⼦⼥的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调解⽆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实施家庭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六条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同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条、第四⼗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五条 被宣告⽆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所有的除外。
三、《关于⼈民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活案件的若⼲意见》
1.1986年3⽉15⽇《婚姻登记办法》施⾏之前,未办结婚登记⼿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向⼈民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均符合结婚的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或双⽅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15⽇《婚姻登记办法》施⾏之后,未办结婚登记⼿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向⼈民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或双⽅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法同居关系。
3.⾃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之⽇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活,按⾮法同居关系对待。4.离婚后双⽅未再婚,未履⾏复婚登记⼿续,⼜以夫妻名义共同⽣活,⼀⽅起诉“离婚”的,⼀般应解除其⾮法同居关系。
5.已登记结婚的⼀⽅⼜与第三⼈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与第三⼈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与第三⼈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个婚姻关系的⼀⽅要求追究重婚罪的,⽆论其⾏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个婚姻关系。前⼀个婚姻关系的⼀⽅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7.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活的男⼥,⼀⽅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法同居关系的,应⼀律判决予以解除。
8.⼈民审理⾮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婚⽣⼦⼥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法同居关系时,双⽅所⽣的⾮婚⽣⼦⼥,由哪⼀⽅抚养,双⽅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的利益和双⽅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原则上应由母⽅抚养,如⽗⽅条件好,母⽅同意,也可由⽗⽅抚养,⼦⼥为
民事⾏为能⼒⼈的,应征求⼦⼥本⼈的意见,⼀⽅将未成年的⼦⼥送他⼈收养,须征得另⼀⽅的同意。10.解除⾮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活期间双⽅共同所得的收⼊和购置的财产,按⼀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活前,⼀⽅⾃愿赠送给对⽅的财物可⽐照赠与关系处理;⼀⽅向另⼀⽅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民(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民事法律若⼲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产、⽣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12.解除⾮法同居关系时,⼀⽅在共同⽣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给予⼀次性的经济帮助。
13.同居⽣活期间⼀⽅死亡,另⼀⽅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法同居关系,⽽⼜符合继承法第⼗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14.⼈民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15.本意见⾃颁布之⽇起施⾏。凡最⾼⼈民过去的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均按本意见执⾏。
以上就是同居法律法规的罗列,对于同居关系产⽣的复杂法律问题,由于⽣活中确定性的答案并不是很多,因此,还是咨询⼀下律师吧。在律师的帮助下解决同居的相关问题,胜过你⾃⼰去看去理解。因为,法律毕竟是死的,⽽⽣活却是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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