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复课证明查验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学校师生员工身心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患有传染病的学生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进行隔离治疗。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后要求返校复课,需凭县(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检查资料等);
第三条 持有医院诊断证明要求返校复课的学生,必须先将医院诊断证明通过网络途径传给班主任,由班主任到学校卫生科查验核准同意后,学生再返校持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到学校卫生科复验无误后开具复课证明,凭复课证明到班主任处报到进班上课。
第四条 未通过网络途径查验核准同意的学生,严禁擅自返校,继续休息或治疗。
第五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返校或者学校部门(个人)擅自同意没有相关证明的学生进班上课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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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学生医院康复证明交由学校卫生科查验保存。学校卫生科出具的复课证明为一式三份,学校卫生科、班主任与学生各执一份,班主任保存学生复课证明并认真登记《XX学院因病缺勤学生病因追踪登记表》。
第七条解释。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