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该如何确定?”。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确定方式如下:
有约定的情况:
优先遵循约定:若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则从约定。
合理性及最低标准:约定的基数需符合合理性标准,且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若集体合同中另有约定且高于劳动合同约定,则取高者作为计算基数。
实际履行优先原则:若实际履行的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则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计算基数。
无约定的情况:
按正常出勤月工资确定:原则上按照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扣除福利性待遇:
明确福利数额:若月正常出勤工资中包含福利性待遇(如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等),需扣除相应部分后确定基数。
福利数额不明:若福利性待遇具体数额无法查清,则以实发月工资的70%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最低工资标准兜底:
不得低于最低工资:以上所有方式得出的计算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若低于最低工资,则直接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
示例说明:
有约定且合理:若劳动合同约定加班工资基数为5000元,且不低于最低工资,则按5000元计算。有约定但低于最低工资:若约定基数为2000元,而本市最低工资为2500元,则按2500元计算。无约定但含福利:若正常出勤月工资为8000元(含交通补贴1000元、工作餐补贴500元),则扣除后基数为6500元。无约定且福利不明:若实发月工资为10000元,但福利数额无法查清,则基数为10000×70%=7000元。注意事项:
地方规定可能存在差异,需以当地具体为准(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为上海地区规定)。计算基数需结合劳动者实际岗位、出勤情况及合同约定综合判断,确保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