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了第619号令,即《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该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附录列示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经期、孕期、哺乳期等不同阶段的禁忌劳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