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读-1198”。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读-1198
一、法条内容
第一千一百九十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法条解读
1.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
主体范围:包括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以及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2. 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及责任
内容:上述主体必须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确保场所或活动的安全性,防止他人遭受义务人侵害或第三人侵害。责任: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 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划分
第三人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在第三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追偿权: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承担补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三、重要变化及关键词
演变过程:该规定经历了从司法解释到《侵权责任法》再到《民法典》的演变,主体范围有所扩大,增加了机场、体育场馆等,并明确了追偿权的规定。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第三人行为、补充责任、追偿权。四、案例分析
案件背景:A入住B酒店,在浴室洗完澡后发现浴室门无法打开。为了脱困,A打破玻璃门,导致手指及身体多处皮肤受伤。A多次与B协商赔偿未果,遂诉至。
案件争议焦点:
酒店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酒店设施的安全隐患是否应由酒店承担责任?A的自救行为是否合理,酒店是否应为其受伤承担全部责任?裁判结论:
认为B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A受伤,判决B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具体分析:
B是否在入住前对浴室门进行了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
B酒店未能证明其在入住前对浴室门进行了检查,因此认为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B是否有义务对客房的安全隐患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规定,B酒店作为经营者,确有义务对客房的安全隐患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顾客的安全。
A的自救行为是否属于合理范围内,B是否应对其全部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认为,A的自救行为是为了脱困,属于合理范围内的行为,不存在过错。B酒店未能保障顾客安全,应对A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实际应用与指导
物业公司责任认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范围、事故的性质和物业公司的管理能力综合判断其责任。安全保障措施设计:根据行业标准、场所特点、活动规模等因素制定详细的安全预案和应急措施。新技术应用:利用监控系统、人脸识别技术、应急响应系统等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综合安全保障责任体系:包括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明确、责任划分、追偿权规定、安全措施标准及应急预案。综上所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的规定,明确了主体范围、责任划分及追偿权,对于保护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应用中,应结合具体情况,合理设计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