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律师、律所哪些行为算不正当竞争,会如何处罚”。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律师、律所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处罚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以下行为被视为不正当竞争,并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
夸大不实宣传: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等方式,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如夸大律师的办案经验、胜诉率,或虚构律所的规模、专业领域等。
违规使用头衔: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误导当事人以为该律师具有特殊专业能力或优势。
诋毁同行行为
恶意诋毁声誉:故意诋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争揽业务,如散布虚假信息、恶意中伤等,降低同行在市场中的声誉和竞争力。
制造当事人纠纷: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试图使当事人更换律师,从而获取业务。
利益诱导行为
低价竞争:无正当理由,以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甚至低于提供服务的实际成本,破坏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给予好处承揽业务:采用给予客户或介绍人提取“案件介绍费”或其它好处的方式承揽业务。
权力垄断行为
借助权力垄断业务: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关、部门联合设立某种形式的机构,对某地区、某部门、某行业或某一种类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
利用特殊关系竞争: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获取不正当的业务优势,如利用与司法人员的私人关系影响案件处理等。
其他不正当手段行为
违法违规招揽业务:向司法人员、仲裁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以获取业务机会;或者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广告宣传等方面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表述。
干扰正常秩序: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比如,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方式,损害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自己获取业务的目的。
二、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律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行业处分
律师: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规定,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或者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等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行为,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律所: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纵容、放任的,也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业处分,如公开谴责等。
综上所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以维律服务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