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民法典》实质性修改的要点——侵权责任编”。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总结实践经验、针对新情况并吸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其实质性修改要点如下:
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若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且其他参加者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害人不得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则明确了在特定风险活动中的责任界限,鼓励人们积极参与文体活动,同时要求参与者自行承担一定风险。规定“自助行为”制度:该制度赋予民事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必要自助措施的权利,但需符合一定条件,如情况紧迫且来不及获得公力救济等。这有助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将这两项费用明确列入赔偿范围,使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后,能够获得更全面的经济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康复需求。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规定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更好地保护了自然人的人格权益。完善公平责任规则:当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时,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这体现了公平原则,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合理分配损失,避免一方承担过重的负担。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明确了委托监护中监护人和受托人的责任划分,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增加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应负担必要费用: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时,应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这强化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促使他们更加重视产品质量,及时召回缺陷产品,减少对消费者的损害。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造成损害应减轻赔偿责任: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公平和鼓励互助的原则,在保障被搭乘益的同时,也考虑了无偿搭乘的特殊性。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这有助于患者更好地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做出合理的医疗决策,同时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这加大了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惩处力度,促使侵权人积极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强调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这有助于遏制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明确建筑物等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明确了责任主体,使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能够及时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