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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一十解读
一、法条内容
第一千二百一十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键词解析
患者:接受医疗服务的个体。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行为。损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遭受的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组织,包括医院、诊所等。过错责任:基于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而承担的责任。替代责任:医疗机构需对医务人员在职务行为中的过错负责。举证责任:患者需对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特定情况下举证责任转移至医疗机构。三、法条解读
诊疗过错责任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诊疗过错责任的规定,明确了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时,若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延续与细化:
原《侵权责任法》第54条已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121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延续并细化,强调了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前提。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即医疗机构需对其过错行为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如医务人员有违规治疗行为或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资料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无过错。
替代责任的适用:
医疗损害责任属于替代责任,即医疗机构需对医务人员在职务行为中的过错负责。这意味着,即使过错是由医务人员个人造成的,患者仍可以向医疗机构主张赔偿。
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需对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医疗机构隐匿、销毁患者病例资料或存在显而易见的过错时,举证责任会转移至医疗机构,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倒置。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构成要素: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患者损害、违法诊疗行为、损害与诊疗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和诊疗过错四个要件。这些要件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基础。
四、案例分析
案件背景:A因左乳肿块到B医院就诊,并在局麻下行左乳段叶切除手术后出院。后经过多次检查和手术治疗后,发现其患有左乳癌,并在其他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期间使用了昂贵的进口药物。A起诉B医院,要求赔偿进口药物的费用。鉴定认为,B医院对A的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
审理结果:认为,B医院因医疗过失导致A健康受损,且A为治疗使用昂贵药物合理,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1,医疗机构应承担医务人员过错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判决B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责任判定:根据鉴定意见,B医院对A的医疗过失负主要责任,构成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费用合理性:在审理过程中询问了相关医学专家,确认赫塞汀、拉帕替尼等药物在治疗癌症方面无替代品,且使用这些药物有医嘱佐证,因此这些费用是合理的。赔偿比例:根据判决,B医院在此医疗事故中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应用。五、总结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的规定,明确了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时,若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机构的规范运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同时,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这一法条在实际中的应用,为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