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法律分析:申请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与行政区划变更有关的历史、地理、民族、经济、人口、资源环境、行政区域面积和隶属关系的基本情况;
(三)风险评估报告;
(四)专家论证报告;
(五)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的情况;
(六)变更前的行政区划图和变更方案示意图;
(七)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七条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审批: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
(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驻地的迁移;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第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驻地的迁移,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