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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笔记(一)第11条-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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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

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条至第116的笔记,可以归纳如下:

一、第11条 核心内容:本条明确了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即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民事权益范围:所保护的民事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物权、债权、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股权及其投资性权利等七种基本类型。

二、关于“民事权益”的思考 与侵权责任法的对比:第11条中的“民事权益”不再详细列举,而是参考民法总则中的规定。 扩展思考:可以考虑将人格权所规定的其他人格权益、死者的人格利益、胎儿的人格利益等纳入保护范围。

三、侵权责任编所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 不明确之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民事利益的规定尚不够明确。 建议纳入范围:包括人格权所规定的其他人格权益、死者的人格利益、胎儿的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以及其他财产利益。

四、第1165条第1款的理解 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因过错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情形。 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一般侵权行为以第1165条为依据,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五、第1165条第2款的理解 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过错推定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情形;另一种认为过错推定原则属于的归责原则。

六、第1167条关于诉讼时效 不受诉讼时效的情形: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时,不受诉讼时效的。

七、第116关于共同侵权行为 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两种情况: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和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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