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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
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
法律渊源不同:
法系主要以制定法为法律渊源,即成文法典是其主要的法律表现形式。
英美法系则不仅包括制定法,还以判例法为重要法律渊源,法官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作为后续案件的判决依据。
法律分类不同:
法系主要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这种划分基于法律调整的对象和目的的不同。
英美法系则主要将法律划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基于历史传统形成的法律,而衡平法则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而发展起来的。
法典编纂不同:
法系倾向于法典化,即通过制定系统的法典来规范法律关系。
英美法系则一般不倾向法典化,其法律体系主要由判例和单行法规构成,缺乏统一的法典。
诉讼程序不同:
法系采用职权主义纠问制,法官在诉讼程序中占据主导地位,部分程序采用陪审制。
英美法系则采用当事人主义对抗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诉讼程序的中心,同时存在陪审团制来参与审判。
法官权限不同:
法系的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须严格适用法律,其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小。
英美法系的法官则可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即通过判例来发展法律,其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
法律思维不同:
法系注重演绎思维,即从一般原则推导出具体规则。
英美法系则注重归纳思维,通过类比推理来发展法律。
哲学倾向不同:
法系倾向于理性主义,强调法律的逻辑性和系统性。
英美法系则倾向于经验主义,注重法律的历史传统和实践经验。
联系:
两者均属于资本主义法系,其法律本质具有一致性,即都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私有制。随着法律全球化的进程加速,两大法系之间的区别在逐渐减小,相互借鉴和融合的趋势日益明显。例如,法系国家开始重视判例的作用,而英美法系国家也开始加强法典的制定和编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