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英美法系和法系在权利救济上的区别是什么?”。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探讨权利救济的前提,首先需要理解世界两大法系——英美法系与法系的不同特性。英美法系被称作“补救之法”,注重“救济先于权利”,即权利的实现依赖于救济。如同“汝给吾事实,吾予汝法律”,其救济的前提是损害,即需要改善的状态。尽管发展过程中实体权利范围逐渐明确,但在特定情况下,即使无既存权利,当事人仍可依据社会标准寻求救济,在认为缺乏实体权利且不救济可能导致不公平时,会酌情提供救济。
相反,法系以法典法传统为主,坚持“权利先于救济”。实体权利由法典明文规定,没有实体权利的存在,无法进行补救。法官的职责是适用法律,而非主动提供救济,程序法是实体法的辅助。在法系中,实体权在先,诉讼权在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求“权利受侵害”,这体现了“无权利则无救济”的原则。
我国沿袭法系的传统,权利救济的获得建立在侵权事实和实体权利基础之上。如果没有实体权利,侵权行为和救济都无法成立。然而,如果义务人自愿且充分履行“第二性义务”,即使存在侵权事实,也可能不会产生救济。因此,权利救济的前提是明确的实体权利受到侵害,并且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寻求补救。